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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北京××有限公司不享受“内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12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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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外〔1994〕173号《关于北京市××有限公司能否享受“内资”福利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外开放以来,我国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一直实行两套不同的税制,优惠也不尽相同。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12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是针对内资福利企业的情况制定的,北京××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适用该通知的规定。

1994年1月1日起,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制,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对原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别作出了妥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76号文件所称:原福利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是指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127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流转税优惠的内资福利企业,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鉴此,对北京××有限公司应按规定征税,所欠税款应采取适当措施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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