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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船检局所得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发〔1994〕41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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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交通部:

你部交财函〔1994〕228号《关于请求免征船舶检验局所得税的函》收悉。考虑到原国家税务局函发〔1992〕93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中国船检局所得税的函》中规定,“八五”期间,对中国船检局及其所属分局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继续执行。免税期满后,如无另行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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