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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46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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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税流发〔1994〕第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销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规定补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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