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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5〕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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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第九批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令第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关于享受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范围等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所说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二、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号文件及本文第一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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