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4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5-04-28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