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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


财税字〔1995〕8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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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第九批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令第34号)。


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陕财税(1995)28号《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凡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均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的规定:“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因此,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用1994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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