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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7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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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为了利于证券市场健康运行,对其加强税收管理,现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从事股票、国债、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任何机构都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

二、机构从事股票、国债、期货等交易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及时预缴入库。交易中发生的亏损,可用下一缴期的盈利抵补,或至年终汇算清缴。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要把机构的证券交易所得作为清理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未缴、欠缴的税款,及时补征入库。今年第二季度,对各类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从事国债、期货的交易所得,要进行重点审计,发现高额获利而未缴税的,要限期追缴入库。

四、各地对机构证券交易所得征税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检查的结果,要在二季度末专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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