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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外贸企业出口豆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5〕40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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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原则,对出口含税的豆粕可依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对出口不含税的豆粕则不予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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