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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6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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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管理对象灭失。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晋地税营字〔1994〕第19号)收悉。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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