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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5〕14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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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现对五大电力企业集团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华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分别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指京津唐电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东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以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华东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以华东电力集团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华中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以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湖北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宜昌市)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五、西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应分别以西北电力集团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青海省电力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上述五大电力企业集团所属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发电厂、供电局除外),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其他仍按国税发〔1994〕221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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