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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50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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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6〕8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险业务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险业务净收入,暂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55%税率汇总纳税,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要加强管理,定期检查,督促纳税,并在年度分公司汇算清缴终了后,对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查补的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各分支机构所办的各类企业公司,均按财政部(94)财预字第347号文规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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