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65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5-12-22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目前我国负责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的单位有两家,即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但是,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26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一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管理体制不相适应。对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