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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明电〔1996〕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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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废止。第3条于19964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

注释:第1条于19966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税制改革后,国家陆续制定了若干增值税过渡性优惠政策。对1995年底到期政策的清理意见已上报国务院,在国务院批准前以下政策暂按原规定执行:

1.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货匆和劳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对电影制灯厂销售电影拷贝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3.对饲料、农膜、化肥、农机、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4.对边销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5.对国有粮食商业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6.对利用废渣等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7.对生产黄金和白银免征增值税以及对配售黄金和白银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8.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电力减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9.对学校办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0.对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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