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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1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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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1月1日对以下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1、《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4号)。

2、《关于玉门石油管理局继续执行定额上缴税金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5〕19号)。

3、《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8号)。

4、《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88号)和《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7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1996年6月30日之前抓紧办理1995年度及以前尚未办理的税款返还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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