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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2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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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89号)和《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规定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1.原规定对出版物实行的增值税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2.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3.经国务院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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