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发〔1994〕66号、国税发〔1994〕176号、国税函发〔1996〕148号)中,有些规定已到期限,有些条款须加以完善,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6号),除其中第三条、第七条外,其他规定在1996年度、1997年度继续执行;第三条、第七条改按下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48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1997年底。
三、铁道部工业、物资供销、施工企业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仍按原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或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其税前扣除标准或数额,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的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