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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2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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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我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发〔1994〕66号国税发〔1994〕176号国税函发〔1996〕148号)中,有些规定已到期限,有些条款须加以完善,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6号),除其中第三条、第七条外,其他规定在1996年度、1997年度继续执行;第三条、第七条改按下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48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1997年底。

三、铁道部工业、物资供销、施工企业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仍按原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或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其税前扣除标准或数额,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的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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