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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38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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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6〕156号)收悉。关于我国企业接受贷款时,由国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费,对该类担保费税收上如何处理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可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琦玉银行香港分行收取担保费免征预提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1429号)的精神,对外国金融机构取得的上述担保费收入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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