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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3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7-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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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副食品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1231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直接供应给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执行内部供应价格的,在19971231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生产其他副食品的企业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1996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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