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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5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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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48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5]中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19967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1996111996630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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