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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3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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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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