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5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7-09-23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自2007年5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的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统一明确如下:

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确定方法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价格为其财产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