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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3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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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为了支持国有森工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继续保留对国有森工企业的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6年至1997年享受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的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并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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