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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6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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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1号)。


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给予农村信用社减免税照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00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继续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新增的部分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二、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起逐步调高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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