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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南沙渔业进口渔用化工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字〔1998〕10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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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财税〔2001〕68号)。


海关总署、农业部:

经国务院批准,对南沙渔业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进口渔用化工原料,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照顾。现通知如下:

一、对1998年南沙渔业进口2万吨、1999年至2000年每年进口3万吨以内的渔用塑料原料(聚乙烯、聚丙烯),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优惠照顾。对超出上述额度进口的部分进口原料,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返还。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部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42号)文件的有关法规执行。

二、上述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照顾的进口化工塑料原料,只限于南沙渔业专用,不得倒卖、串换或挪作他用,如违反此项法规,按《海关法》第三章第四款的有关法规惩处。

三、具体监管办法和审批手续由海关部署另行法规。

四、本通知执行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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