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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8〕17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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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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