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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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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规定的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政策在2000年底以前继续执行。

二、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如有偷逃增值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一经查出,即取消其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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