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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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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和《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2号)文件精神,现对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的农业特产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国境外海域,包括日本海和北太平洋海域,从事鱿钓生产的企业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鱿鱼(包括初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属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

二、“九五”期间,对从事远洋鱿钓生产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

三、远洋鱿钓渔业企业必须凭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鱿钓作业证书和农业部核准从事远洋专项捕捞的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免征农业特产税的有关手续。

四、本通知下达前已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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