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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2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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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


为适应近年来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使用管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总局1995年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5〕196号)同时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2.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3.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6.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7.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

8.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由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其中,1、2、4、6项,属于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不属整本开具或开具电脑发票的,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对其他作为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可于下月继续使用,并在封面上分别填写各月数据,如果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3.《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4.《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5.《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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