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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3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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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7号)精神,现对棉花经营单位棉花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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