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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9〕19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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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注释: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取消。参见:《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节选)》(国发〔2003〕5号)。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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