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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贫困县行政区划改变后有关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23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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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贫困县所属乡划归非贫困县(市)管辖后其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办〔1999〕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0号)的规定,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由于贫困县的范围,是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因此,凡改变行政区划后,即将贫困县管辖的农村信用社,随行政区域一同划归非贫困县(市)管辖的,改划之年仍享受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免税政策,从改划之年次年起,不再享受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免税政策,一律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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