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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47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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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和林德—厦门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能否继续免税的请示》(厦国税外〔1999〕1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的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之前继续执行“不征不退”的免税政策。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72号)规定的老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以产顶进”方式销售产品视同出口免予征税的税务处理,可相应延长执行至200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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