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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


国税函〔1999〕61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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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为解决《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海关签章栏有时不够用的问题,确保钢材“以产顶进”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收记录续页》(样式见附件,由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制),与原《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一并开具使用。

附件:《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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