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61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9-16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电系统发放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吉地税个所函字〔1999〕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邮电系统将1998年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以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基金。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办法为:

一、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