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94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2-30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1999〕222号)收悉。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如何征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石材加工企业销售石材并负责安装工程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