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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2000〕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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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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