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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2000〕3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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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


(通知略)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方案及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方案,为促进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重组改制,加强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具体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分成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和存续公司以及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存续公司是指石油、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

(一)从事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等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油气田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石油、石化集团控股的油气田分(子)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

(三)石油、石化集团所属的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为纳税人。

第四条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生产性劳务的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第五条纳税人提供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第六条各油气田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用于生产的货物及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生产性劳务(下同)。

第七条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油气田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列入《油气田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目录》(附件二)的资产。

第八条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

第九条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油气田企业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油气田企业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汇总后,按照各油气田(井口)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油气田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传递各油气田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十条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其中,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实行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第十二条油气田企业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机构内部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应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油气田企业所需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采取纳税人统一集中领购、发放和管理的方法,也可以由机构内部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分别领购。

第十四条油气田企业统一申报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油气田企业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

油气田企业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现行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011执行。

附件一:

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

一、地质勘探

是指根据地质学、物理学和化学原理,凭借各种仪器设备观测地下情况,研究地壳的性质与结构,借以寻找原油、天然气的工作。种类包括:地质测量;控制地形测量;重力法;磁力法;电法;陆地海滩二维(或三维、四维)地震勘探;垂直地震测井法(即VSP测井法);卫星定位;地球化学勘探;井间地震;电磁勘探;多波地震勘探;遥感和遥测;探井;资料(数据)处理、解释和研究。

二、钻井(含测钻)

是指初步探明储藏有油气水后,通过钻具(钻头、钻杆、钻铤)对地层钻孔,然后用套、油管联接并向下延伸到油气水层,并将油气水分离出来的过程。钻井工程分为探井和开发井。探井包括地质井、参数井、预探井、评价井等;开发井包括采油井、采气井、注水(气)井以及调整井、检查研究井、扩边井等,其有关过程包括:

(一)新老区临时工程建设。是指为钻井前期准备而进行的临时性工程。含临时房屋修建、临时公路和井场道路的修建、供水(电)工程的建设、保温工程建设。

(二)钻前准备工程。指为钻机开钻创造必要条件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程。含钻机、井架、井控、固控设施、井口工具的安装及维修。

(三)钻井施工工程。包括钻井、井控、固控所需设备、材料及新老区临时工程所需材料的装卸及搬运。

(四)试油(气)工程。包括完钻试油、特种作业及其他配套工程。

(五)技术服务:包括定向井技术、水平井技术、打捞技术、欠平衡技术、泥浆技术、随钻测量、陀螺测量、电子多点、电子单点、磁性单多点、随钻、通井、套管开窗、直井测钻、软件数据处理、小井眼加深、钻井液、顶部驱动钻井、化学监测。

(六)海洋钻井:包括钻井船拖航定位、海洋环保、安全求生设备的保养检查、试油点火等特殊作业。

三、测井

是指在井孔中利用测试仪器,根据物理和化学原理,间接获取地层和井眼信息,包括信息采集、处理、解释和油井射孔。根据测井信息,评价储(产)层岩性、物性、含油性、生产能力及固井质量、射孔质量、套管质量、井下作业效果等。按物理方法,主要有电法测井、声波测井、核(放射性)测井、磁测井、力测井、热测井、化学测井;按完井方式分裸眼井测井和套管井测井;按开采阶段分勘探测井和开发测井,开发测井包括生产测井、工程测井和产层参数测井。

四、录井

是指钻井过程中随着钻井录取各种必要资料的工艺过程。有关项目包括:地质、气测、综合、地化录井;录井资料分析及解释;地质综合研究;测量工程;单井评价;古生物、岩矿、色谱分析;录井新技术开发、转让咨询;非地震方法勘探;油层工程研究;其他技术服务项目。

五、试井

是指确定井的生产能力和研究油层参数及地下动态,对井进行的专门测试工作。应用试井测试手段可以确定油气藏压力系统、储层特性、生产能力和进行动态预测,判断油气藏边界、评价井下作业效果和估算储量等。包括高压试井和低压试井。

六、固井

是指向井内下入一定尺寸的套管柱,并在周围注入水泥,将井壁与套管的空隙固定,以封隔疏松易塌易漏等地层、封隔油气水层,防止互相窜漏并形成油气通道。具体项目包括:表面固井、技术套管固井、油层固井、套管固井、特殊固井。

七、井下作业

是指在油气开发过程中,根据油气田投产、调整、改造、完善、挖潜的需要,利用地面和井下设备、工具,对油、气、水井采取各种井下作业技术措施,以达到维护油气水井正常生产或提高注采量,改善油层渗透条件及井的技术状况,提高采油速度和最终采收率。具体项目包括:新井投产、投注、维护作业、措施作业、油水井大修、试油测试、试采、软件解释。

八、管道及油气集输工程

是指把油气井生产的原油和伴生气收集起来,再进行初加工并输送出去而建设的过程。包括:修建井(平)台、井口装置、管线、计量站、接转站、联合站、油气稳定站、净化站(厂)、污水处理站、中间加热加压站、长输管线等工程。

九、油气生产的注水(汽、化学试剂)工程

是指为确保油(气)田稳产高产,保持地下油层的压力,提高油气采收率,而向油层内注水(汽、化学试剂)所建设的地面设施工程。包括:

(一)注水工程。包括修建水源、注水井装置、配水间、注水站、注水管线等工程;

(二)注汽工程。是指稠油油田为开采稠油而修建的向油层注入高压蒸汽的地面设施工程。包括:修建的蒸汽发生器站、注汽管网、配注站、注汽井口及相应的各系统工程;

(三)三次采油工程。是指为提高原油采收率,确保油田产量,而向油层内注聚合物、二氧化碳、微生物、酸碱、表面活性剂等其他新技术,而建设的地面设施工程。包括:修建注入各场站、管网及相应的各系统工程;产出液处理的净化场(站)及管网工程等。

十、滩海油田工程

是指为勘探开发滩海油田所建设的生产设施工程,包括:修建人工岛、钻井平台、采油平台、生产平台、海堤路、海上电力通讯、海底管线、海上运输、应急系统等海上生产设施及相应的各系统工程。

十一、供排水工程

是指为维持油(气)田正常生产及保证安全所建设的调节水源、管线、泵站等系统工程以及防洪排涝工程。包括:修建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防洪排涝工程等。

十二、供电工程

是指为保证油(气)田正常生产和照明而建设的供、输、变电的系统工程。

十三、通讯工程

是指在油(气)田建设中为保持电信联络而修建的通讯工程。包括修建发射台、线路、差转台(站)等设施。

十四、油田建设工程

是指根据油气田生产的需要,在油气田内部修建的道路、桥涵、河堤、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和海堤等设施。

十五、其他

是指油气田内部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劳务。包括:运输、租赁油气田生产所需的仪器(材料、设备),以及设计、提供信息、检测、计量、环保、消防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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