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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2000〕7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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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0年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财税字〔1997〕2号文件的附件)和《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规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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