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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2000〕12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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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1995年7月税务系统统一换发税务检查证以来,《暂行办法》和税务检查证在保证税务检查人员依法行政、有力打击税务违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暂行办法》和税务检查证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为此总局在换证之际对《暂行办法》的内容和税务检查证的式样进行了修改,并且统一了国税局、地税局和涉外税收检查证式样。现将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及税务检查证式样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新证的换发工作,原有的税务检查证收回、缴销后,方可换发新证。

二、各级税务机关所属稽查局按照《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要求发放、管理税务检查证。

三、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对象包括各级涉外税务部门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人员。

四、各级税务机关所属稽查局,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好,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核发税务检查证,不得任意扩大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

五、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的通知》(国税发〔1995〕93号)执行。

附件:1.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略)

2.税务检查证式样及填写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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