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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


国税发〔2000〕21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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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提高协查工作效率,加强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总局制定了《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协查工作效率,发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推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

第三条 协查系统通过税务系统网络实行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县(区)局稽查局四级协查信息管理。上级对下级协查工作进行监控管理。

市辖区内实行一级稽查的,协查系统须统一在市局稽查局管理;实行二级稽查的,可在市局稽查局、区局稽查局管理。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须设专人负责协查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协查系统运行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受托回复信息、统计监控信息、催办信息。

第六条 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按协查来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稽查局经人工录入(或从征管软件载入)的稽查案件跨区域需异地协查的委托发出信息或组织协查信息;

(二)稽查局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信息(包括辖区内、外的专用发票信息);

(三)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分别在每月21日、19日、17日前,从同级稽核系统(包括金税工程与征管软件两部分,下同)提取的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的专用发票信息;

(四)稽查局接收征管软件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第七条 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和征管软件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委托方不得修改;经协查系统组织协查时,其协查名称由协查系统自动生成,受托方、受托方不得修改。

第八条 协查系统接收的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信息和从同级稽核系统提取的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的专用发票信息均为专用发票代码、专用发票号码、专用发票联次、金额、税额、开票日期、销货方纳税人误别号、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电子信息。

不符发票的类型为:税额不符、金额不符、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开票日期不符。

第九条 委托方录入、发出信息处理是整个协查工作的首要环节,其录入、发出信息必须准确、全面。委托发出信息的内容、文书包括:

(一)专用发票票面信息。根据录入的专用发票票面信息,协查系统自动生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二)稽查案件协查基本信息:涉及(受托)地区、专用发票份数、金额、税额。

根据稽查案件协查基本信息,协查系统自动生成《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

(三)稽查案件协查内容。委托方根据不同案件协查的需要,填入不同的协查内容:企业情况、专用发票情况、虚开情况。根据稽查案件协查内容信息,协查系统自动生成《协查进行表》。

(四)协查函件。根据协查的专用发票问题类型,协查系统自动生成《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第十条 受托方收到由认证系统或稽核系统导入的专用发票协查信息后,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并先调查核实,调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再转入稽查程序查证处理。

第十一条 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专用发票的查处要求:

(一)稽查局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辖区内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须在1个月内查实处理,并将结果录入本系统;对辖区外的专用发票信息,经本系统发出委托协查信息,受托方须在1个月内回复协查结果。

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专用发票金额在十万元(含)以上的,须随时报告总局,同时逐级抄报省局;并按税务稽查规程立即查处。查处进展情况随时报告总局,同时逐级抄报省局。

(二)协查系统自动将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专用发票组织协查结果信息,反馈给稽核系统。

第十二条 受托方完成实地协查工作以后,人工录入受托回复信息。受托回复信息类型与第六条委托发出信息类型相对应,具体内容包括:稽核结果信息、协查结果信息。

第十三条 委托方、受托方对协查信息、相关文书进行管理,并根据需要分别打印: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函》;

(三)《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五)《协查处理单》;

(六)《协查进行表》;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结果清单》;

(九)《委托协查台帐》;

(十)《受托协查台帐》。

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须根据各类统计表进行协查动态监控分析,各类统计表和报表由协查系统自动生成。

根据“认证系统提供案源情况统计表”、“金税稽核系统提取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征管稽核系统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和“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对协查案源的准确性进行分析,并于每月30日上报上月的协查分析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统计监控信息是上级对下级协查工作进行监控管理的依据。统计监控信息包括:委托信息的统计监控、受托回复信息的统计监控、各级协查成果的统计监控。

(一)委托信息的统计监控。主要是对委托方专用发票委托协查准确率进行统计监控,并据此进行委托协查效率分析。

(二)受托回复信息的统计监控。主要是对受托方专用发票受托回复率进行统计监控,并据此进行受托协查效率分析。

(三)各级协查成果的统计监控(按照一定的时间范围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委托协查专用发票数量、委托协查回复率、委托协查专用发票准确率、受托方查补税款入库率、委托方罚款入库率、委托方滞纳金入库率、委托方没收非法所得入库率、受托协查专用发票数量、受托协查回复率、受托协查专用发票准确率、受托方查补税款入库率、受托方罚款入库率、受托方滞纳金入库率、受托方没收非法所得入库率。

第十六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专用发票委托协查准确率、受托协查回复率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规则,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

为了发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作用。明确协查各岗位工作职责,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设置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检查岗位。地市、省、总局稽查局需增设监控管理岗位。

二、岗位设置原则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辖区内的协查工作需要,按一岗多人,一人多岗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三、岗位职责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对委托发出和委托收到的协查信息进行审批。

3、对报请上级组织和需本级组织的协查信息进行审批。

4、对收到的受托协查信息进行审批。

5、对受托回复的协查结果信息进行审批。

6、负责与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7、负责审核上报的协查分析情况报告。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二)委托管理岗位:

1、对委托发出和委托收到信息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2、根据稽查案件跨区域的需要,确定协查对象和协查内容,录入委托协查信息。委托录入信息必须准确、全面。

3、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和电子信息并组织协查。

4、地市、省、总局稽查局此岗位须在每月稽核期内提取稽核系统(包括金税工程和征管软件)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的专用发票信息并作组织协查。不得拒绝接收、提取或修改上述应组织协查的信息。

5、接收其他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6、对领导审批同意的委托协查信息,作委托发出工作。

7、对委托收到信息进行登记,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结果清单》等整理协查结果,提交领导阅批。

8、负责向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及其他计算机系统返回协查结果信息。

9、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查询和统计,并打印出相应的文书。

10、负责委托协查资料整理归档。

11、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受托管理岗位:

1、对受托收到和受托发出信息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2、登记上级及异地传来的协查信息,及时提交领导审批。

3、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打印相关文书,移交检查岗位进行检查或稽查。

4、根据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录入受托回复信息,提交领导审批。不得修改协查结果。

5、领导审批同意后,发送受托回复信息。

6、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查询和统计,并打印相应的文书。

7、负责受托协查资料整理归档。

8、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四)监控管理岗位:

1、本岗位落实上级对下级协查工作的监控管理。

2、登记待组织协查信息,及时提交领导审批。

3、分检数据,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

4、对下级发出催办信息。

5、负责起草上报上级和审批下级上报的协查分析情况报告。

6、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7、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五)检查岗位:

1、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及《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落实协查工作。

2、将协查结果反馈给受托管理岗位。

3、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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