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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2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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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晋国税所发〔2000〕1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的规定提取管理费,不得加大比例向基层信用社提取或分摊管理费。县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其直属营业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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