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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制2001年车船使用税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0〕65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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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


为方便各地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的印发,经研究决定,2001年的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颜色,均与2000年的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颜色相同,仅印制年份改为“2001”即可。今后每年的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式样和颜色均与2000年相同,每年的标志都只以印制年份相区分,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向各地制发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式样。请各地今后务必严格按2000年的式样、颜色和要求印制车船使用税标志,不得擅自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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