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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2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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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111231,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111231,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1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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