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4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4-19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第九批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令第34号)。


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积压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三、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