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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4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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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48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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