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6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4-10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


为了继续扶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2000〕8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止。

请遵照执行。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