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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69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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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为准确计征纳税人承包管道安装工程应纳营业税,现就纳税人承包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承包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凡工程所用的构成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属于设备。如上述设备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副款的规定,不纳营业税。

二、其他为管道安装所消耗的配件及现场制作的金属结构等为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在从事管道的安装等施工中所耗用的这些材料,不论与对方如何结算价款,其营业额均应包括这部分材料的价值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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