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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90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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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申请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报告》(残联函计财〔2001〕109号),要求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民政福利企业的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减征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考虑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行使一部分民政职能,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不仅直接承担了一部分残疾人福利事业,而且安置的“四残”人员超过了职工总人数的10%。因此,同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华夏出版社、华夏书画社、中国残疾人杂志社、全国残疾人用品开发供应总站经营部、中国康艺音像出版社等5家企业、事业单位,比照福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你局按照福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定,审查核实上述5个企业、事业单位安置“四残”人员是否符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例,符合条件的,可在2002年度予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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