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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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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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