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民航总局《关于申请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管中心(站)2002年继续执行集中缴纳所得税和就地预缴税率为零的函》(民航财函〔2002〕97号),现就民航总局所属机场等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包括航站、空管站、空管中心,机场名单详见附件),2002年度继续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汇总后亏损,由民航总局汇总纳税的机场(包括航站、空管站、空管中心)暂不实行就地预缴所得税办法。
二、对进行重组的航空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重组后有关航空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研究明确。
三、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2号)和有关规定执行。